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6点击:655
***章 总则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文件精神,推动洛阳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促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强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强企的备案、监管、奖励等工作。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强企备案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应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一)在洛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
(三)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生产经营过程之中;
(四)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能够针对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技术研发层、员工层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度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25%以上。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盖财务章);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审定,对通过审定的颁发证书。
第七条 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市知识产权局对已备案的市知识产权强企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并公示结果。对通过复核的企业,重新计算其有效期,下发复核文件及证书;对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市知识产权强企称号。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资金计划项目;已备案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给予下列支持:
(一)按奖励政策给予资金奖励;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知识产权强企;
(三)在专利授权奖励、“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专利保护,专利维权援助、相关培训辅导等专项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洛阳市知识产权强企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洛市知〔201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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